第一章 名称及目的
1.1. 本会名称为新西兰扬州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1.2. 各地区经本会批准可成立分会并隶属于本会。
1.3. 本会为非赢利性、非政治性的民间组织。
1.4. 本会的目的是加强旅新西兰扬州和江苏籍商家之间的协作、协助旅居新西兰江苏人建立商业企业、促进新西兰与江苏的商业交流合作。
1.5. 本会可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会议和集会,采取适当的方式并综合各种资源以达到本会的目的。
第二章 会员
2.1. 凡祖籍或原居地为江苏扬州或现居住江苏扬州的商家、认同本会章程的商家或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经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2.2. 所有会员必须缴纳会费。
2.3. 会员享有会员资格的权利和义务。
2.4. 会员有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加协会的所有活动。
2.5. 任何会员超过一年未付会费将被暂停会员资格,若超过二年未付会费即被取消会员资格。任何会员退会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并付清所有逾期费用。
2.6. 如果任何会员严重违反章程或无视理事会决议或有百分之六十五的理事认为其行为不符合会员规范,理事会有权对其处分或开除。
2.7. 任何会员经法庭宣判有罪将由理事会决议百分之六十五的理事通过开除。
2.8. 对于行为不良的会员,理事会经决议可暂停或剥夺其任何福利或权利。
2.9. 开除会员资格并不免除被开除会员先前的任何责任。
第三章 组织结构
3.1.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最高执行机构。
3.2.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3.3. 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包括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财务一名。
3.4. 理事会可对特殊事务委任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的负责人必须是理事会成员。
3.5. 理事会可邀请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位,如名誉会长、顾问等。
3.6. 理事会及荣誉职位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会长职务任期三年,选举须有超过半数理事通过方可当选,如有两位或两位以上会长候选人票数都过半数,以得票最多者当选,会长任期三年,不得连任,但有权力和义务以理事资格参与本届除会长以外职位选举以及参与下一届任何职位的选举。理事会名誉会长, 顾问及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财务及理事可以连任,但每届选举须有超过半数理事通过方可当选连任。
3.7. 理事会可在会员大会之间的任何时候增补合适的人选进入理事会,或增选副会长,名誉会长,超过半数理事通过方可当选,但新增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现有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新增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现有会长及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每次增补名誉会长人数不得超过两位。理事会新候选理事必须至少有二名理事提名,必举须有超过半数理事通过方可当选。
3.8. 前任理事会成员自动成为下一届理事候选人,但每届选举须有超过半数理事通过方可当选。任何理事每年不可提名超过三名新候选人。
3.9. 投票权仅限于付费会员并且不违反本章程;
第四章 运营及筹款
4.1. 理事会任何成员为协会的工作为义务性质,不得支取薪金。
4.2. 至少百分之五十五理事出席方达到理事会会议法定人数。重大决议必须为百分之六十五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4.3. 协会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报告工作、报告财务情况,会员大会每三年选举并制定今后的政策和目标。
4.4. 协会资金来自会费、筹款及捐赠,以及理事会通过的商业活动所得收入。
第五章 解散
5.1. 任何解散协会的决议必须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并得到百分之六十五会员表决通过。
5.2. 解散后,本会的资金在清偿债务后按会员大会的决议处理。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
6.1. 协会可随时召集有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会员参加的会员大会以增订或修订章程条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必须有秘书长或会长提前十四天书面或邮件,短信形式通知理事或会员。
第七章 印鉴
7.1. 协会的印鉴由秘书长或副会长,会长保管。每一次使用协会印鉴必须由4位包含会长,2位副会长,及秘书长通过方可使用本会印签。
第八章 借贷
8.1. 理事会根据会员大会所通过的决议控制协会的所有资金及开支。
8.2. 理事会为了协会的需要,有权在有或无任何抵押的情况下向任何个人、银行或公司借用或筹集任何数目的款项,其中的条件及利率由理事会百分五十五理事通过决议。
第九章 审计
9.1. 理事会每年由理事会财务向理事会做年度财务会报告。如百分四十五以上理事有异议,理事会需要指定一名非本会会员的审计师检查协会帐目并向理事会报告。
本章程中、英文各一份,以英文本为准。